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政策咨询研究工作,提高政策咨询研究成果的质量和水平,表彰为政策咨询研究做出贡献的研究人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特设立全国性政策咨询研究优秀成果奖,作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科学技术进步奖,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奖励名称:中国发展研究奖。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等级
第三条 奖励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咨询研究机构,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政策咨询研究机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所属各研究部门完成的政策咨询研究成果(包括以上各单位为主的协作研究成果)。
第四条 奖励等级:根据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包括观点、方法和理论的创新程度:取得成果的复杂程度;研究成果的完善程度:对决策的参考作用、社会经济效益等诸方面综合评价,确定奖励等级。
中国发展研究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五条 奖励数量:
特等奖不超过1项;
一等奖不超过4项;
二等奖不超过8项;
三等奖根据申报课题成果的水平酌定。
第六条 奖励形式:对“中国发展研究奖”获奖成果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获奖课题的研究集体颁发“中国发展研究奖奖牌”,对获奖课题的主要完成人颁发个人证书。
特等奖:主要完成人的个人证书不超过20个;
一等奖:主要完成人的个人证书不超过10个;
二等奖:主要完成人的个人证书不超过5个;
三等奖:主要完成人的个人证书不超过3个。
个人奖励证书发放范围根据申报表所呈报的主要完成人名单顺序选取确定。
第七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由课题组负责人根据参与研究人员在研究工作中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第八条 中国发展研究奖的评奖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每逢评奖年(奇数年)的1月1日开始受理申报,4月30日截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奖励等级标准:
特等奖:在理论和方法上有重大突破性创新:对全国性和区 域性社会经济发展、影响全局的改革和开放有突出的贡献;对党和国家制定方针、政策和长远发展规划有重大参考价值。
一等奖:在理论和方法上有突破性创新:对全国性和区域性社会经济发展、影响全局的改革和开放有重要贡献:对各级政府制定方针、政策和长远发展规划有大的参考价值。
二等奖:在理论和方法上有创新:对区域性社会经济发展、影响全局的改革和开放有较大贡献:对各级政府制定方针、政策和长远发展规划有较大参考价值。
三等奖:在理论和方法上有新意;对区域性社会经济发展、改革和开放有贡献;对各级政府制定经济发展规划、方案和具体政策有参考价值。
第十条 中国发展研究奖评审坚持质量标准和客观公正的原则,宁缺勿滥。
第四章 评奖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每届中国发展研究奖评审前,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组织成立中国发展研究奖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中国发展研究奖的评奖工作。
第十二条 中国发展研究奖评审委员会由20至30人组成。委员应包括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评委、地方政策研究机构按片区轮值的评委及从外部门聘请的专家评委。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提名,主任办公会议批准。
地方政策研究机构按片区轮值的评委按以下6个片区确定, 原则上每区1位。
一区:北京、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
二区:天津、河北、山东、山西、河南
三区:上海、浙江、江苏、福建、安徽
四区:湖北、湖南、江西、广东、海南
五区:重庆、四川、西藏、广西、云南、贵州
六区:陕西、宁夏、甘肃、青海、新疆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原则上须具有教授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过政策咨询研究工作,并在国内外有一定声望和影响。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担任;副主任若干名, 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提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秘书长1名,由评审委员会主任聘任。
第十五条 中国发展研究奖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办公厅科研处。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六条 申报中国发展研究奖的研究成果,必须是各政策咨询研究机构推选出的优秀成果。
第十七条 申报中国发展研究奖采取限额申报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研究机构每次可申报2项,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政策研究机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下属各研究部门每次可申报1项。评审委员会不受理超报项目。
第十八条 申请评奖的项目须填写中国发展研究奖评审委员会印制的申报书。连同研究成果、成果应用证明、成果评审证书等材料,一式5份并电子版光盘,按规定的时间报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评审委员会。材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申报评奖的成果,必须对完成单位与主要完成人员名次排列无异议、无权属争议。
第六章 评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中国发展研究奖的评审工作分初审与终审两阶段进行。
第二十一条 初审工作由有关专家对所有申报项目填写评审意见书后,聘请7-9名评委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评议,提出各奖项的建议意见,推荐到全体评委会进行评审。建议的项目数为应评项目数的两倍。通过的项目要有二分之一以上评委同意。
第二十二条 终审为全体评审委员的评审会议,需有半数以上评审委员出席;嵋椴扇∥藜敲绞浇型镀,获奖项目须经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的多数通过。特等奖和一等奖须进行现场答辩。
第二十三条 评审结果经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批准后进行公示,征求各方面意见。一个月内无重大异议者生效。
第二十四条 如有重大异议且确有依据,须填写异议书,报评审委员会对该项成果进行复议裁定。
第七章 奖金来源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国发展研究奖的奖金及评审经费由中国发展基金会负责筹集。
第二十六条 奖金及评审经费设立单独账户,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办公厅财务处代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对评奖中弄虚作假者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出,即撤销所获荣誉,收回奖金,公之于众,并取消有关单位和人员两次参评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与修改权属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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